2018年8月19日 星期日


財團法人青杏醫學文教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
                                                                                
                                                                                881124日本會88年度第2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修正通過   
                                                                                1030707日本會第9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修正通過
                                                                                1070312日本會第11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青杏醫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鼓勵優秀醫學人員,研究發展尖端醫學,增進國際醫學交流,提高我國醫學水準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有關醫學研討會議。
二、出版有關醫學書刊。
三、贊助有關醫學教育訓練事業。
四、贊助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五、設置獎助金,獎勵國內從事於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之有關人員。
六、贊助醫學研究人員所需之有關費用。
七、贊助國內醫學人員出席國際會議所需之有關費用。
八、贊助國外專家來臺講學所需之交通及生活費用。
九、協助改進醫療服務品質事項。
十、贊助其他有關提昇醫學教學、研究、推廣及服務水準之工作。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由原始捐助人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各項業務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及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遴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三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任期同董事長,得連任。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長於必要時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提議時,應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親自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報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
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二、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決算相關財務報
    表。
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會議,監察人會議職權如下:
一、關於本會財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本會帳冊文件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會業務情形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本會工作人員執行業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監察人會議由監察人五人組成。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第一屆監察人由發起人及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任之。監察人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  監察人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十五條  本會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人員之組織及辦事準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之來源:
一、基金孳息。
二、財團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款。
三、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監察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其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經教育部同意後悉數捐贈財團法人醫學相關基金會或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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